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96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崔某某驾驶苏E2****号重型厢式货车,从江苏省苏州市出发驶往广东省深圳市方向。17时55分许,途经235国道诸暨市**镇**村地方时,超速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让行,与正在人行横道通过的行人周某甲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周某甲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崔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崔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甲无责任。
经诸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胸腹腔毁损伤、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发还凭证,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警情详情及卷宗,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内部合作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话、流量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货物清单、过磅单,火化证明书,人民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卡口照片,身份信息,家庭情况登记表,无违法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范某某、袁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腾欣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车辆、车速鉴定意见书,诸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
6.电子数据、试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及情况说明,过磅称重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崔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崔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77605****;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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