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桓台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20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09时54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上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桓台县**镇**处,右转驶入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准备从出口处进加油站时,将骑人力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被害人王某某撞倒碾压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鹏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桓台县**镇**村。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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