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17时30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至龙口市东江街道**村东西路,将前方由东向西步行的战某某撞倒,被害人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战某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在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崔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警单、立案决定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文移送电子卷宗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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