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3********,汉族,初中,住开封市祥符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8月23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9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豫BV**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G220由西向东行驶至祥符区**镇**村**广场门前处,与步行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马某某发生相撞,该车驶入逆行后,又与朱传根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豫BZ****号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死亡、崔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经祥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崔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害人马某某的户口证明、下葬证明等书证证明了案件有关情况;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马某某、周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证言证明案件相关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对自己肇事的经过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崔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意见:被害人马某某符合车祸后颅脑损伤死亡的意见;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崔某某肇事后留下的现场;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一张,证明讯问崔某某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振菊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2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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