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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92********,朝鲜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组,现住鸡西市鸡冠区**城大门,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5日13时45分,被告人崔某某驾驶京Q*****轿车,沿京台高速公路北京方向行驶至262KM+400M处,与在慢速道正常行驶的由吕某某驾驶的冀J*****(冀J****挂)解放半挂货车发生碰撞后仰翻,造成两车受损、崔某某和乘坐人金某某两人受伤,(金某某于2018年2月5日9时40分许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吴桥大队认定,崔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某、金某某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证书及委托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崔某某的基本信息情况;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3.证人某某、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

 2020年85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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