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92********,朝鲜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组,现住鸡西市鸡冠区**城大门,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5日13时45分,被告人崔某某驾驶京Q*****轿车,沿京台高速公路北京方向行驶至262KM+400M处,与在慢速道正常行驶的由吕某某驾驶的冀J*****(冀J****挂)解放半挂货车发生碰撞后仰翻,造成两车受损、崔某某和乘坐人金某某两人受伤,(金某某于2018年2月5日9时40分许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吴桥大队认定,崔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某、金某某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证书及委托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崔某某的基本信息情况;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3.证人吕某某、朴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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