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村人,住本村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新赵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南贾同村道口南侧的公交站牌处,将坐在路边等车的樊某某撞伤,并将公交站牌撞倒,造成樊某某受伤、公交站牌及电动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崔某某驾驶肇事的电动三轮车载着被撞伤的樊某某到张家庄镇医院去救治,当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肇事的电动三轮车沿新赵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家庄北公交站牌南侧路口时,与骑行人力三轮车由东向北转弯的吴某某追尾相撞,后崔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向北逃逸时,又先后与停放在路边的李某某的人力三轮车和王某某临时停放在路边的冀A*****小型轿车相撞,又造成了吴某某当场死亡,多辆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崔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崔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9.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法律文书;2.证人樊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亮

2020年7月13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藁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