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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豫H*****豫H****挂重型汽车沿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平县专探乡北街路口西侧时,将横穿马路的宋某某撞倒,造成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8年12月21日,经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研究认定:被告人崔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险单、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等。;2. 证人段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3. 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及时报警、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西平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光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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