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未检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和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退回乐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乐清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4日20时24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一辆防盗编号温州YQ******、前轮制动系统技术状况差的两轮电动车沿乐清市**镇***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镇***路****花园前路段时,遇南某某从左往右横过道路时发生碰撞,造成南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崔某某拨打120,并随救护车将被害人南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等待交警接受调查。经乐清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崔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南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复印件、酒精呼气检测单及复印件、电动车车辆信息、门诊病历本、医疗证明书、死亡证明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委托书、关于温汽学[2019]车检1001118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汤某某、郑某乙的证言、到案记录;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尸表检验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补充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补充勘查照片、尸体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现场勘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淑菊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4页。
3.《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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