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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2********,满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7时44分, 被告人崔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黑山县段家乡段家村村委会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2020年7月21日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117毫克。

2020年8月21日,崔某某被传唤至黑山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证明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崔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冰晶

检察官助理:王姗姗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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