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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91********,汉族,小学肄业,饭店服务员,住三门峡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三门峡市陕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化宫门前处时,遇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甲,崔某某刹车失控,倒地后向前方滑行刮撞行人陈某甲,致陈某甲倒地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20年5月16日,陈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崔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乙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薛晓剑

     检 察 员:常  宁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区**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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