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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1吋33分许,被告人崔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冀E*****小型轿车,沿巨广线由东南向西北方向行驶至巨广线5公里+655米处时,与王某甲无驾驶证驾驶顺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乘车人:王某乙、彭某某)追尾,造成王某甲死亡、王某乙、彭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符合失血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崔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自首并拨打120电话。经责任认定:崔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立勇

检察官助理:赵林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羁押于巨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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