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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交通肇事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因崔某某患有严重疾病,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 对被告人崔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0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30日21时28分许,崔某某驾驶豫NZN902号(套牌)吉利金刚牌小型轿车沿S21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睢县白庙乡龙行里社区路段,与白某某驾驶风度牌两轮自行车由西向东发生碰撞,造成白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崔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崔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驾驶车辆照片一份

2书证:(1)被告人崔某某的户籍证明一份;(2)被告人的前科查询证明一份;(3)被告人党员查询证明一份(4)被告人崔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一份;(5)被害人白某某户籍信息一份;(6)保证人张某的户籍信息一份;(7)睢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8)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2019第08165号认定书一份;(9)商丘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指定管辖的通知一份;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证驾驶套牌豫NZ****的黑色的吉利牌轿车由南向北在道路上行驶至白庙乡龙行里社区,与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白某某发生碰撞,被告人崔某某肇事后逃逸,由证人张某某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白某某送至睢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继伟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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