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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公开版)_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16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2时14分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未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9831,发动机号:6468)在罗定市罗镜镇镜南指挥部路段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碰撞。经广东省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崔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9.97mg/100ml。经广东省罗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分析符合钝挫伤的特征,黄某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书证;4.鉴定意见;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在未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赵韵仪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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