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崔某某(曾用名崔志刚),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8********,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山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局职工,住鄄城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4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2时38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鄄城县城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鄄城县**小区**处,与同向行驶的鄄城县古泉街道胡窑村村民王世甫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王世甫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崔某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崔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崔某某主动到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害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被告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3.勘查笔录: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圣德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20】交鉴字第25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菏公物鉴(理)字【2020】041304号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刻录的光盘;6.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其他证明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鄄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犯罪前科记录查询结果单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衍果
检察官助理 肖 丹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鄄城县**镇**庄**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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