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泗水县**街道办事处**村**号,住山东省泗水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鲁H****5号、鲁H****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天津市北辰区**路**桥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堤路交口北侧违反交通标线驶入非机动车道,其车辆前部左侧与同向骑行的被害人孙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后部碰撞,后将孙某某碾压,造成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崔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崔某某在事故现场被传唤到案,双方现已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标线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晓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山东省泗水县**街道办事处**村**号,13389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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