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崔某某(绰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自建房(户籍所在地为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3日以同罪名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崔某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通过介绍揭某某、谢某某向他人卖淫,收取嫖资,同时与揭某某、谢某某对收取的嫖资按四六分成。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10日至14日间、10月28日至30日间,被告人崔某某介绍揭某某先后向陈某某、程某甲、房某某、牛某某、舒某某、孙某某、戴某某、杨某某等十一人卖淫,收取人民币300元至1200元不等的嫖资,与揭某某按四六分成。
2.2019年10月23日至10月30日间,被告人崔某某介绍谢某某先后向程某乙、俞某某、程某甲、徐某某、谢某某、吴某某等十一人卖淫,收取人民币300元至1200元不等的嫖资,并与谢某某按四六分成。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
2.被告人崔某某的户籍材料、汽车租赁合同等书证;
3.证人揭某某、谢某某、程某甲、舒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江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介绍2人多次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菁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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