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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二部刑诉〔2020〕136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七日,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闵行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的白色广汽传祺SUV至本市长宁区延安西路近虹井路处,遇交警设卡检查酒驾,遂冲卡逃逸。崔驾车占用71路公交专用车道沿延安西路逃窜,先闯红灯左转逆行进入程家桥路,再右转驶入虹桥路,继而右转驶入剑河路合川路一线,抢占非机动车道强行超车,连续超速闯红灯,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合川路上车速高达129.33公里/小时,导致沿途车辆紧急刹车、行人匆忙止步。逃至本市闵行区合川路吴中路口时,因吴中路车流密集无法穿行,被告人崔某某驾车右转,但车速过快以至转向不及,斜向撞上沿吴中路自东向西直行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的白色荣威轿车,将荣威车撞得横穿三根车道,失控撞上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姜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的白色比亚迪轿车,导致被撞车辆均严重毁损,车上乘客孙某某等多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姜某某驾驶车辆的物损合计人民币6万余元,被害人孙某某的伤势构成两处轻微伤。 

次日,被告人崔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闵行公安分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出具的《崔某某驾车逃逸路线情况说明》、《合川路周边情况》及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崔某某驾车逃逸的路线、行经路段的路况以及超速驾驶等危险行为。

2、闵行公安分局调取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崔某某在驾车逃逸过程中实施的部分交通违法行为。

3、长宁公安分局出具的《呼气式酒精检测告知单》,证实被告人崔某某系酒后驾车,呼气酒精含量为29mg/100mL。

4、闵行公安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民警现场处理事故并将肇事车辆依法扣留的情况。

5、民警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驾驶警车追赶冲卡逃避酒驾检查的被告人崔某某,目睹崔在逃跑过程中连续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制造多次险情直至发生撞车事故。

6、被害人张某某、姜某某及孙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崔某某驾车至吴中路合川路口时制造连环撞车事故,导致张某某、姜某某的车辆严重毁损、孙某某等人受伤。

7、闵行公安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门急诊病历》、上海市同仁医院《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孙某某因外伤右上唇口腔黏膜破损211牙松动,分别构成轻微伤。

8、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撞车辆的车损合计人民币67542元。

9、闵行公安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情况》及《接警单》等,证实被告崔某某到案经过情况。

10、被告崔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酒后驾车冲卡逃逸,并在逃逸过程中多次实施闯红灯、逆行、超速等违法行为,直至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崔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崔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崔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崔某某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 志 娟

   检察官助理:欧阳铭怡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崔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据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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