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81955********,汉族,小学毕业,务农,住郑州市惠济区**路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传播性病于2019年10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经补查,于2020年3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在本市二七区**路**号院一民房内,以嫖娼的方式(未戴安全套)与尚某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10月27日,经检测,尚某某的快速血浆反应素定性试验结果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供述;2、证人尚某某、王某某、田某某、许某某等证言;3、户籍信息、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医院诊疗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而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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