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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0********,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民权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4时许,在民权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东段南侧某某移动宽带服务站内,被告人崔某某为刘某某购买的两个优碟牌U盘内拷贝80段视频,经民权县局治安大队鉴定,崔某某为其拷贝的80段视频均为淫秽物品,崔某某从中牟利3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破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u盘照片、视频记录、微信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份;2.证人刘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4. 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1份;5.视听资料:u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传播淫秽视频80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振华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

1.卷宗两册共计39页、补充侦查材料2页;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u盘2个;

6.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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