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崔某甲,曾用名崔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街**小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住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办事处**村委会**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吕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崔某甲利用在永州市**银行总行担任外包人员的职务之便,通过盗用管理人员陈某某操作码,查询外地个人信用报告3678笔,并将非法查询到的客户信息以10元/份的价格通过被告人吕某某,卖给广东**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男子,然后再将非法查询的公民的个人征信信息以WORD文档的形式通过QQ邮箱发给该广东**公司的男子,被告人崔某甲共非法获利36780元。被告人吕某某在本案中,帮助广东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男子联系到被告人崔某甲,协助该男子与被告人崔某甲谈拢买卖公民信息的价格,每次被告人崔某甲出售公民信息给该男子后,该男子都是将买卖信息的款项转账给被告人吕某某,被告人吕某某再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崔某甲,被告人吕某某从中收取一定的佣金,非法获利3600元。案发后,两被告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崔某甲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彭某某、眭某某、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甲、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二被告刑事责任。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甲非法查询客户信息并出售,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吕某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崔某甲、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平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甲现监视居住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街**小区,联系电话:1760746****;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5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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