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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保险诈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9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2020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30日、2020年7月15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崔某某驾驶渝FA****货车在万州区长坪乡卸货过程中倒车时因未关好货箱车门,造成车厢内谭某某从车上跌落受伤。之后,崔某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万州区交巡警支队新田大队谎称系倒车作业时刮撞行人谭某某导致本次事故。同年8月15日,万州区交巡警支队新田大队认定崔某某倒车时刮撞谭某某,致谭某某受伤,崔某某负全部责任。同年8月21日,崔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获得交强险赔偿款10000元;同年9月4日,崔某某再次通过其妻子王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三者险理赔并获得赔偿款66202元。2019年1月9日,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撤销2017年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同年1月11日,万州区交巡警支队认定崔某某倒车时未关好货箱车门和尽到安全提醒义务,造成车厢内谭某某从车上跌落受伤,崔某某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1月14日主动到保险公司退赔76202元,随后侦查人员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保险报案记录、保险申请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1年1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万州区**********,联系电话:1309863****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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