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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8〕40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被告人崔某某曾因诈骗,于2006年5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中旬,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处男女朋友期间,崔某某以其父亲治病需要费用、透支后能够还款为由,博取受害人同情,在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学校”内,将被害人王某某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52016904******)骗走。截至2018年3月5日,被告人崔某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80136.33元,还款合计人民币9160元,欠本金合计人民币70976.33元。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取得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透支活动,数额巨大,视其行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18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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