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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中国**有限公司**公司(内退),出生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沿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北一路与泸州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8.6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晓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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