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0****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一大排档处出发,途经**路、季华五路,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去提取血液样本检测。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元闪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联系电话1371540****。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证据目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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