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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9〕91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4********,汉族,大专文化,工地测绘员,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府**幢**室。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皖AV****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左转弯后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西侧30米附近处,遇郑某某驾驶皖AZ****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包河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口西侧掉头,皖AV****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左侧与皖AZ****号小型轿车右前部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崔某某被抽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3mg/100ml,属醉酒。经交警部门分析认定: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崔某某已赔偿郑传业车辆维修费,并取得对方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郑某某报警,双方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的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单等;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照片一组;7.视听资料:抽血及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成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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