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崔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1251977********,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现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20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历城区**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省道***线与**路路口北4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吸检测,被告人崔某某呼气值为130mg/100ml,经抽取被告人崔某某静脉血检验鉴定,被告人崔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3±7.0 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健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联系电话:135********);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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