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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辽A****Y的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广业路7号西约300米处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当日21时32分提取的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mg/100ml。

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崔某某身份证明材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5.其他证明材料:现场照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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