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5时01分,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豫NCC***号白色“奥迪A4”小型轿车沿华夏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和谐小区门口时与班**发生争执,后班**报警。交警大队民警到现场,对崔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民警把崔某某带到夏邑县红十字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所鉴定结果为121.88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与人发生争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亚辉
贾朝勋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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