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汤阴县伏道乡伏道四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1时25分,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EV7T**号白色北京现代小型汽车,沿汤阴县永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汤阴县修远学校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未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于静波
检察官助理:李柯颖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汤阴县伏道乡伏道四街14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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