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吉GN7***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中兴西大路非机动车道由东西行。被害人黄某某驾驶吉GBW***小型轿车沿中兴西大路由东西行,行至东莱汽车门前右转驶出道路时与被告人崔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人崔某某受伤,两车损坏。
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崔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晶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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