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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派出所,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崔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吉A*****号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绿园区泰来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西解放立交桥下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99.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户籍信息查询、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卷宗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琳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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