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8年5月3日,身份证号码:1404021968********,汉族,初中文化,长治**厂**,户籍所在地长治市潞州区,住长治市潞州区**路**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3时45分,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其晋D****8北京牌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德化门东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潞州区淮海公园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抓获。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崔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乃萍
检察官助理:宋婷婷
2020年4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查获及抽血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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