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内蒙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19年5月4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蒙F9****号两轮摩托车沿乌兰浩特市**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检测,崔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50㎎/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详细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崔某某的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杰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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