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4日09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蒙GR****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扎鲁特旗**处,往右侧变更车道时,与后方同方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蒙GY****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台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崔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65.4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无犯罪前科纪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办案说明1份;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4.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抽血登记表、鉴定文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两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吕然
检察官助理:张静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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