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公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6时许,酒后驾驶海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冀D****G)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街**路**停车场内行驶,并于当日被刑事传唤到案。经鉴定,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4mg/100ml。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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