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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130627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县**镇**村**街**牌**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日,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F8****)驾车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水库大坝**站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材料;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抽血视频等;5.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磊

2021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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