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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辽宁省喀左县人,住辽宁省喀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2月17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N****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喀左县大城子镇**路口时,被喀左县公安民警查获。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爱萍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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