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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41978********,汉族,大专文化,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司总经理,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路**号街坊**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蒙K*****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水泥路由北向南闯信号灯行驶至国道110线558KM+47.6M处,与陈某某驾驶的沿国道110线由西向东右转弯行驶的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蒙A*****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6月29日17时44分,在土默特左旗人民医院对崔某某进行静脉抽血,后经鉴定,被告人崔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2.51mg/100ml。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应当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瑞

                           检察官助理:班国华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四子王旗**路**号街坊**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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