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中共党员,住孟州市**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H*****号二轮摩托车,沿孟州市东全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小仇村十字口时,被查获。经鉴定,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35/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冬霞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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