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崔某某在固镇县**乡**村朋友家中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皖******白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着新集村行驶至严湾村西侧时,停车在车内睡觉,后被固镇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16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崔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乔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良
检察官助理:杨萌萌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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