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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0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2009年4月7日因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2013年1月22日因赌博被潜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10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岳西县****线行驶至**线5公里200米处时,被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3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9mg/l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前科劣迹查询、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岳西县交通管理大队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照片、呼气照片、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某某曾经犯赌博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同权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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