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0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2009年4月7日因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2013年1月22日因赌博被潜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10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岳西县**镇**线行驶至**线5公里200米处时,被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3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9mg/l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前科劣迹查询、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岳西县交通管理大队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照片、呼气照片、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某曾经犯赌博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同权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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