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单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8月25日14时许,驾驶鲁******号白色长城牌小轿车沿单县朱终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单县朱终路北头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mg/100ml,崔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液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毒物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庆阳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名单;
_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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