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镇**村**号,住武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崔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河北省故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因本次酒后驾驶被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0元,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5日15时27分许,被告人崔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后、未重新获取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武城县鲁权屯镇好运来超市北侧东西路附近时被武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崔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70mg/100ml。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孔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查获视频、提取血样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刑并处罚金,结合其醉酒程度、曾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案发后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红
检察官助理:林荣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武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8605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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