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91********,山东省平度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系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住高密市**街**馨苑*-*-***。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道**街路口西侧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崔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