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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7200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蕴华街**小区**-**-**。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02时0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从送检崔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34.94mg/100ml)后驾驶晋K****号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榆次区定阳路与安宁街交叉口右转往西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全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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