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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7********,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案于2020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凌晨2时29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双塔路进猎德路西71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崔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9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心敏

                                               检察官助理 温蔼欣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明细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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