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开封市祥符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豫B7****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由北向东行驶至开封市**路与**交叉路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5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相关材料: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及证明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确认表;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崔某某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江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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