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6********,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成都市锦江区应急管理局火灾防治科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号,现住成都市青羊区**号**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申群亮,执业证号:151012003********,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与朋友刘某某在本市武侯区**庙“**串串”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号白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武侯区**街由**庙方向往**街方向行驶,行驶至**街**桥头前路段时,与同方向同车道王某某驾驶的川******号丰田巡洋舰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崔某某立即向右侧变道继续行驶,王某某遂开车追赶,追至100米远时将崔某某逼停。随后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民警赶至现场后将崔某某挡获,并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77毫克/100毫升。后经依法提取崔某某血液样本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74.2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崔某某赔偿了王冶斌相关的车辆损失费,但未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证人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未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亮亮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单行材料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