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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5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家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0时11许,被告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雪弗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路与**路交叉口市体育馆门前路段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崔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35.46mg/100ml。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332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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