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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镇**村**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8时许,元氏县公安交通执勤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崔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黑色比亚迪牌小汽车行驶至元氏县西环路处,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依法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7.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查询信息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

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取保候审于元氏县**镇**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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